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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煤集团盛华煤矿煤矿安全生产遭遇监管断层

※发布时间:2018-9-29 14:09:21   ※发布作者:habao   ※出自何处: 
  近年来,关于煤矿安全事故的报道之多、之频实属历史罕见。在百度搜索引擎,关于“矿难”的网页竟有200万篇。国家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这样写道:仅2006年上半年,中国矿山安全事故就达2014起,死亡3393人。
  
  国家监察,公权力怎样才能到位
  
  不可否认,党中央、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直是高度重视的。2000年成立国家煤监局,2001年组建国家安监局,随后又将其升格为安监总局。同时,每个省都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,各地市大部分也都有了安监机构。全国安监、煤监系统专职的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近3万人。除机制上的保障外,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政令、法规和文件更是堆满了煤矿领导的案头。
  
  一面是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,一面是煤炭安全生产依然严峻的形势,二者似乎形成鲜明的反差,人们不禁要问:这中间究竟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?
  以“5·18”山西左云矿难为例,这个曾轰动一时,造成56名矿工遇难的煤矿透水事件发生后,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痛斥:事件充分反映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执法不严、管理漏洞严重。
  不只左云,事实上几乎每起矿难发生后,都能挖掘出其背后隐藏的具有利益色彩的“官煤共同体”和所谓的“执法不严”。当少数监管者以手中的权力为违法者撑起“保护伞”的那一刻,公权力也就成了某些人权力寻租的一个工具,郑煤集团盛华煤矿,也就有了此前个别人“宁可丢官,绝不撤股”的叫嚣。而缺少了监督和管理的安全生产在所谓“潜规则”的作用下,也只能是“纸上谈兵”、“空中楼阁”了。
  
  马克思说,如果有50%的利润,资本就会冒险;如果有100%的利润,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……那么,在目前我国以官员引咎辞职为标志的问责体系尚未真正建立之前,谁来为公权力戴上“紧箍咒”?
  客观上说,公权力的存在在于它能够保护个人产权,即私权。而公权力也能将其自身成为一个侵害者,也就有了公权力的滥用。此前,有专家建议,只有除掉“保护伞”,让监管者无法利用公权力来谋取私利,才能有效缓解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。问题是,即便撤了这些官员的职务,“官煤勾结”这个怪胎就会消弭殆尽?煤矿安全生产就能一劳永逸吗?答案并不让人乐观,郑煤集团盛华煤矿。黑矿主总会在权力阶层中找到新的代言人。
  事实上,仅仅是约束或撤掉几个人的权力,并不能真正约束公权力的滥用。而惩处了几个事故责任人,也不可能彻底纠正错位的公权力。关键在于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来限制公权力的权限,让监管部门不能干预或参与企业的经济活动,让政府成为一个有限有效的政府。
  
  如何摆正监察与管理的关系
  
  以重“管”为特征的煤矿安全监察,和以重“理”为特征的煤矿安全管理,两者互为依存。从某种程度上来说,安全监察是为安全管理而存在,安全管理是在安全监察之下而进行。但是,我们所担心的,恰恰是本来应该相互补充和配合的双方,却矛盾地纠缠在一起,该管的管不好,不该管的抢着管。
 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,具有相应的权威,它在行使监察职能时,应该是不囿于级别,至少在同级别中是没问题的。
  但是,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。现在,很多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都归地方管理,“婆婆”是省国资委,也就是说省国资委具有对下辖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能,应该担负一定的责任。可是,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对各省的国资委实施监察,即使是与省国资委基本平级的省煤监局,也很少对国资委进行监察。
  
  难道煤矿主管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、资金的投入、干部的任用、机构的设置、职工的培训情况等等,不应该被监督,郑煤集团盛华煤矿?煤矿发生事故后,是否应对煤矿的主管部门国资委追究责任?
  事实上,近几年的事故追究中,又有几起涉及到了国资委呢?地方政府对煤矿的“监管”有哪些标准,是否尽到“监管”责任?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又发挥怎样作用?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点放到基层、放到煤矿、放到井下,多往下跑是对的,但在“下跑”的同时不能忽略了上头,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不应该丢死角、留空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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