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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、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

※发布时间:2022-3-22 12:56:24   ※发布作者:佚名   ※出自何处: 

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、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和违规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

  【法规】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》(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,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,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)

  第七条第二款: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的职责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。

  第三十一条: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,违法所得,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,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法给予行政处分:

  2.调查阶段:对立案的案件,制定专人负责,及时组织调查取证,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调查时应出示执梦见家里被盗法证件,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。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。

  3.审查阶段:审理案件调查报告,对案件违法事实、、调查取证程序、法律适用、处罚种类和幅度、当时人陈述和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,提出处理意见(主要不足时,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)。

  4.告知阶段: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应制作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送达当事人,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、等。符合听证的,制作并送达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。

  5.决定阶段:依法予以处罚的,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,载明违法事实和、处罚依据和内容、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。

  7.执行阶段: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,依法予以执行;当事人拒不履行的,申请强制执行。

  10.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,给人身或堵截财产造成损害、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;

  11.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,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,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;

  12.执法人员玩忽职守,对应当予以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、处罚,致使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益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;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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